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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实施!购房……

2021-5-29 21:4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45| 评论: 0

摘要: 最新消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无房家庭购房工作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无房家庭的“认定标准”和房源供应比例均进行了调整该政策今起正式实施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网站截图政策解读↓↓

最新消息!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布

《关于进一步优化无房家庭购房工作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对无房家庭的“认定标准”和

房源供应比例均进行了调整

该政策今起正式实施

今起实施!购房……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网站截图

政策解读↓↓↓

一、无房家庭最新认定标准

无房家庭须在原有本市户籍、家庭名下无自有住房的条件下,增加了两条新认定标准:

(一)购房证明开具之日前2年内无自有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包括房屋赠予房产交易转让(含份额交易)通过司法途径转移的房产均纳入交易记录或登记信息。

(二)购房证明开具之日前1年内在南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对于无法提供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的,须南京户籍满5年

符合南京既有住房限购政策,但不符合无房家庭认定标准的人员,按照普通家庭购房政策执行。符合《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从原籍迁入学生集体户的,不认定为“无房家庭”

二、加大无房家庭房源供应比例

2020年7月22日,我市房产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简称“宁九条”),明确商品住宅项目向本市户籍无房家庭提供每批次不低于30%比例的房源。此次出台的《通知》明确,120平方米以下套数占比在60%以上,且无房家庭报名数为当批次无房家庭房源数3倍以上的,无房家庭房源供应比例由30%提高到40%。

三、其他事项

(一)购房资格核查中,居民家庭成员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可

(二)符合无房家庭最新认定标准,可提供前一年内在我市连续缴纳12个月城镇社会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士,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至“我的南京”APP开具无房购房证明:

1、2008年后在江苏省内登记结婚的非集体户人士;

2、未婚单身人士;

3、离异且无未成年婚生子女的人士;

4、无婚生子女的非集体户丧偶人士。

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须至窗口开具无房购房证明

(三)无法提供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的南京户籍满5年的申请人,如满足在线开具条件,在“我的南京”APP提交申请24小时后返回开具结果;如不满足在线开具条件,至窗口申请,经人工初审户籍证明后,开具一张暂不可使用的纸质无房购房证明,24小时后短信通知申请人该证明是否可使用的终审结果。如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将依法追责。

(四)已开具的无房购房证明可继续使用,到期后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无房家庭购房工作通知》规定的条件开具。

今起实施!购房……
今起实施!购房……

来源:南京日报

编辑:蒋世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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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www.toutiao.com/i696770761293457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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